(2017)黑060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X与常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福,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常X。被执行人常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