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文超、王保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超,王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超,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王保荣,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荣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