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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瑞燕、黄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燕,黄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燕,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清华,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瑞燕与被执行人黄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2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