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342号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91221848W。法定代表人: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涛,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被告:李朋,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玉书 记 员 刘 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