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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金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福,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福建省邵武市溪南东路2号B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迎宾路北侧昭阳安居楼一楼13-18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黄国祥,总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朝晖,男,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毅,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成教中心教师,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金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上诉人黄金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代理审判员  张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