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三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54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