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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54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