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全文、苗文强、顿福省与王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文,苗文强,顿福省,王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赵全文,男,生于1948年12月15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申请执行人苗文强,男,生于1955年10月19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顿福省,男,生于1947年5月27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宝军,男,生于1973年3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原告赵全文、苗文强、顿福省诉被告王宝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929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