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忠宾与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宾,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169号原告张忠宾,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尹士杰(尹红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宾诉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住所的详细地址。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被告河北绿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竞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