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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冷卓然与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卓然,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卓然,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凤城市河畔*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阳光新城小区*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冷卓然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卓然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冷卓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卓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元成、上诉人沈连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淑晶审判员  曹振宇审判员  张 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