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7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一晟、岑万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一晟,岑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一晟,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万根,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565号何一晟与岑万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230元,现已支付3000元,尚有7230元未支付。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