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135单业花与王继全、李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业花,王继全,李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1135号原告:单业花,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全,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李洪美,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单业花与被告王继全、李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业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月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全、李洪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继全、李洪美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7日,被告王继全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李洪美为被告王继全的该���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8月30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均未给付。被告王继全、李洪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7日,被告王继全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李洪美为被告王继全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8月30日,被告王继全、李洪美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继全、李洪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对于涉案的第一笔20000元借款,在原告与被告王继全、��洪美之间分别形成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关系;对于涉案的第二笔20000元借款,在原告和二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对于两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还款时间,二被告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其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第一笔20000元借款,被告李洪美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洪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第二笔20000元借款,被告李洪美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王继全、李洪美归还借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继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单业花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李洪美对上述债务中的2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另2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继全、李洪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该院开户名:��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谢兆鹏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