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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5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5执52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