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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晶与刘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刘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72号原告:李晶,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荣辉,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李晶与被告刘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