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晶与刘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刘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72号原告:李晶,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荣辉,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李晶与被告刘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