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斌与赵萍、杨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斌,赵萍,杨维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民初1144号原告:龙斌,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被告:赵萍,女,1980年8月21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男,1945年10月25日生,彝族,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维彪,男,1972年2月1日生,壮族,农民,住蒙自市。原告龙斌与被告赵萍、杨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斌,被告赵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维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7685.9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熟人。被告向原告借款,累计数额达77685.9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赵萍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赵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赵萍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借款人是杨维彪,应由杨维彪负责偿还借款。被告杨维彪辩称,其与赵萍于2017年3月1日通过蒙自市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共同债务已由法院调解,杨维彪与赵萍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赵萍与原告龙斌借款时,杨维彪和赵萍是恋爱关系,借款是在赵萍与杨维彪结婚前产生的,属于被告赵萍的个人借款;婚后,赵萍也没有将该笔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款项一直是赵萍在保管使用,应由赵萍个人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在蒙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7年3月1日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债务分担:以杨维彪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欠款(其中,建设银行7544.78元、民生银行10043.78元、广发银行15213元)由杨维彪负责清偿;以赵萍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欠款(其中,民生银行10060元、平安银行10060元)由赵萍负责清偿;以杨维彪名义向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贷款20000元、向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10000元、欠杨丽仙12000元、由杨维彪负责清偿21000元、赵萍负责清偿21000元。2016年1月2日,二被告在恋爱期间,向原告借款,原告龙斌用其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72)向中国民生银行贷款80000元(不含按民生银行规定应收取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同日,贷款打到原告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卡号:62×××35)上,原告将借记卡交给被告赵萍与杨维彪。被告赵萍分别于2016年1月4日取款两笔,每笔计4999元,2016年1月10日取款30000元,2016年1月21日取款40000元,共计79998元。被告赵萍自2016年1月起,每月还款4000元,先后还款12期,共还款48000元。2016年11月18日,被告赵萍使用原告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白金信用卡(卡号:62×××68)分三次取款共7200元,2016年11月19日取款四笔分别是:9000元、1000元、1500元、10000元,共21500元,以上共计287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两被告在恋爱期间用原告的信用卡支取贷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在偿还部分贷款后,尚欠的贷款及利息等费用至今未偿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尚欠贷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赵萍、杨维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龙斌借款77685.9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1.50元,由被告赵萍、杨维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何红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