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金连因与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金连,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金连,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万海艳,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谷鹏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于金连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金连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于金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金连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