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96号被告人肖赛虎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赛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赛虎,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春,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赛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明亮、人民陪审员刘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凯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赛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肖赛虎与李某(已判刑)、范某(已判刑)在桃花江镇新龙超市门口吃夜宵,期间三人饮酒过量。到21时许,李某因妻子刘某某在桃花江皇室KTV与同学聚会唱歌而不回家照顾生病的儿子,就同范某、被告人肖赛虎一起到皇室KTV的K3包厢找其妻子刘某某。李某、范某先进入包厢,看到刘某某与其男同学在角落喝酒,李某愤怒之下同范某将K3包厢内的茶几、茶杯、啤酒瓶、点歌系统、投影屏幕等物品砸烂。经鉴定,损坏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4423元。从包厢出来后,李某在与其妻子刘某某的同学争论时,被告人肖赛虎用塑料开水瓶将皇室KTV老板曾某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曾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肖赛虎于2017年1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6月7日,被告人肖赛虎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取得了曾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赛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2008)桃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某、莫某、黄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崔某、袁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赛虎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范某、李某的供述;桃花江司法鉴定所[2016]公鉴字第031号鉴定意见书,桃价认定[2016]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讯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赛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赛虎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赛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赛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赛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赛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以及被告人肖赛虎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赛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肖赛虎的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星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