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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从根与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根,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257号原告胡从根,男,汉族,54岁,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温兴斌、张晓毓,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587051914R。法定代表人王君妍,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朱超科,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98359565K。法定代表人韦扣庚。住所地: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从根诉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2017年4月1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民破申6号之一民事裁定,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从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6元,退还原告胡从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侯丹丹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