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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65庞建军与黄秋红、杨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军,黄秋红,杨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565号之一原告:庞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秋红。被告:杨法荣。原告庞建军与被告黄秋红、杨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庞建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庞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