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65庞建军与黄秋红、杨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军,黄秋红,杨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565号之一原告:庞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秋红。被告:杨法荣。原告庞建军与被告黄秋红、杨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庞建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庞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