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瑞祥、宋希泰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95号之一移送单位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瑞祥,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瑞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瑞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瑞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