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龙润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润,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784号原告:龙润,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汩罗市人,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龙润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龙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润负担。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