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龙润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润,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784号原告:龙润,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汩罗市人,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龙润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龙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润负担。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