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学林、刘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林,刘露,刘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学林,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刘露,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圣权,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皖0191执3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圣权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债务已经清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圣权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