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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学林、刘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林,刘露,刘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学林,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刘露,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圣权,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皖0191执3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圣权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债务已经清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圣权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