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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韦同照与陆生龙、陆辉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同照,陆生龙,陆辉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3158号原告:韦同照,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廷,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生龙,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陆辉芳,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7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霞,该公司员工。原告韦同照与被告陆生龙、陆辉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同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廷,被告陆生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同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计222130.7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12时35分,陆生龙饮酒后驾驶江苏L×××××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丹阳市珥陵镇云林丈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丁珥线交叉路口,与沿丁珥线由西向东行驶的韦同照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韦同照及乘坐在电瓶三轮车上的耿锁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陆生龙和原告韦同照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损伤于2017年3月3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韦同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为60天,并花去鉴定费2385元。被告陆生龙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应当重新核算。被告陆辉芳系该车的车主,本被告与其是父子关系。事故发生后,被告陆生龙在交警队预付了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陆辉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陆生龙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系饮酒驾驶,请求法院调取事故发生时的交警队卷宗,核实驾驶员事发时血液酒精浓度,若酒精浓度大于80mg/100ml,我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予赔偿,且驾驶员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年审,属于无证驾驶,我司亦不予赔偿。对于原告的各项赔偿主张项目不合理且标准过高,本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2时35分,被告陆生龙饮酒后驾驶江苏L×××××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丹阳市珥陵镇云林丈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丁珥线交叉路口,与沿丁珥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韦同照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韦同照及乘坐在电瓶三轮车上的耿锁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陆生龙和原告韦同照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损伤于2017年3月3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韦同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为60天,并花去鉴定费2385元。江苏L×××××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所有人为被告陆辉芳,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陆生龙与被告陆辉芳系父子关系。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计222130.7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韦同照伤前一直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被告陆生龙饮酒后驾驶江苏L×××××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与原告韦同照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韦同照及乘坐在电瓶三轮车上的耿锁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陆生龙和原告韦同照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由于原告韦同照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能购买保险系非机动车,故应由被告陆生龙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再由于被告陆生龙驾驶的江苏L×××××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陆生龙系饮酒驾驶,若酒精浓度大于80mg/100ml,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予赔偿,且被告陆生龙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年审,属于无证驾驶,故亦不予赔偿。我国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被告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陆生龙的酒精浓度大于80mg/100ml,即使被告陆生龙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年审,亦不能说明其系无证驾驶,况且被告陆生龙的驾驶证嗣后进行了补检,因此,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为此,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23337.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000元,按每天50元,住院2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按每天30元,住院20天计算。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3000元,按每天50元,鉴定营养期限6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营养费为1800元,按每天30元,鉴定营养期限60天计算。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7200元,按每天120元,鉴定护理期限6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5400元,按每天90元,鉴定护理期限60天计算。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7200元,按120元/天,鉴定误工期限6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本院酌情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6000元,按100元/天,鉴定误工期限60天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606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500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根据事故责任及原告的伤势,本院确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500元。关于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原告主张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8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300元。综上,原告总的损失为207145.7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600元,余款85545.72元由被告陆生龙承担其中的65%即55604.72元。被告陆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韦同照各项损失121600元。二、被告陆生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韦同照各项损失55604.72元。三、驳回原告韦同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减半收取711元,鉴定费2385元,合计3096元,由原告韦同照负担1084元,被告陆生龙负担201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陆生龙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谢夕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