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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荣诉被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荣,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292号原告:李学荣被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学荣诉被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能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荣承担。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