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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与满洪武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所地黑龙江延寿县。被执行人满洪武,住所地黑龙江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洪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满洪武履行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0)延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7.5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满洪武承包的位于延寿县荒山荒地使用权及其中的248亩林木(林权证号为:延林证字****号)依法进行评���,并经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元接收上述房产抵偿债务,并申请先抵偿各项费用、借款本金后再抵偿一般债务利息。故扣除应交纳的缓交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元、评估费*****元、借款本金*****元、一般债务利息*****元。至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一般债务利息*****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满洪武发布失信、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0)延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文阁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