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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素忠与杨二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忠,杨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忠,男,汉族,1969年生,住井陉县。被执行人杨二刚,男,汉族,1983年生,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王素忠与杨二刚为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意见一致,申请人也书面同意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68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五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