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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8931-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伊阁与姚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伊阁,姚锐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931-8932号原告:王伊阁。被告:姚锐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伊阁诉被告姚锐坚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王伊阁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伊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