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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广磊、崔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磊,崔高伟,贾昊礼,任桃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崔高伟,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贾昊礼,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任桃果,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78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崔高伟、贾昊礼、任桃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崔高伟、贾昊礼、任桃果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崔高伟、贾昊礼、任桃果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张金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