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13号原告:肖某某,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梅,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