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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13号原告:肖某某,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梅,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