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俊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志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靖,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系该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毅,男,回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系该执法监察大队队员。被执行人:杨俊,男,34岁,苗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俊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