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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翁世元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世元,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0号原告:翁世元,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璐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法定代表人:高运。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博。原告翁世元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翁世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世元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世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242.28元,减半收取计3121.14元,由原告翁世元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孙文宏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