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伍元学与徐莹何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元学,何鸿海,徐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37号原告:伍元学,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馥蔚,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鹏飞,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鸿海,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徐莹,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伍元学与被告何鸿海、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伍元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元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元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伍元学负担。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周丽莎人民陪审员 朱映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