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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伍元学与徐莹何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元学,何鸿海,徐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37号原告:伍元学,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馥蔚,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鹏飞,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鸿海,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徐莹,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伍元学与被告何鸿海、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伍元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元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元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伍元学负担。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周丽莎人民陪审员  朱映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