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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路雨与莽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雨,莽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88号原告:路雨,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现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莽文娟,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址不详。原告路雨诉被告莽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莽文娟偿还借款人民币39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莽文娟于2017年1月22日在原告路雨借款人民币39000元,并给原告路雨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路雨不能提供莽文娟的住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被告莽文娟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88元,由本院退还给路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