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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881号原告: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庆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