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新元与戴荣堂、简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元,戴荣堂,简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919号申请人:代新元,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戴荣堂,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简毅,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新元与戴荣堂、简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新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荣堂、简毅所有的价值1722000元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责任限额为1722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新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戴荣堂、简毅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9号6栋1-(6-7)-2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27号);查封价值限额12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戴荣堂所有的银行存款5220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号:62×××94;开户行: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号:95×××1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