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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晏艳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晏艳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78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1号15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超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晏艳珍,女,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晏艳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后179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长 梁    梦    艺审判员 殷瑞代理审判员蒲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雪    荣打印:扈艳红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