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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天津衡伟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衡伟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衡伟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总经理。被执行人: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奎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衡伟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了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