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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章明与游绍成、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绍成,吴章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绍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碧玉(一般授权),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章明,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吴章明儿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明华,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第36层01+02+03+04+0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9229P。负责人:唐丽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强,男,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上诉人游绍成因与被上诉人吴章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游绍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同意游绍成缓交诉讼费至本案审结前。其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游绍成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游绍成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游绍成于2017年6月2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截至2017年6月13日,仍未按通知书要求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游绍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信良审 判 员  郑 泽代理审判员  伏虹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