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异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京漂与临沂市兰山区鳌腾塑编厂、罗洪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宣君,李京漂,临沂市兰山区鳌腾塑编厂,罗洪余,黄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47号异议人(被告):林宣君,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京漂,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鳌腾塑编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一路与新程一路交汇处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MA3D0JEN3。负责人:林宣君,经理。被告:罗洪余,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黄长华,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2016)鲁1302民初10408号案件,即原告李京漂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鳌腾塑编厂、林宣君、罗洪余、黄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宣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林宣君因在审理过程中与原告李京漂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林宣君自愿撤回保全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林宣君撤回保全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