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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计喜诉被告榆社县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计喜,榆社县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44号之一原告:周计喜,男,汉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榆次区人。被告:榆社县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社县仪川小区门面房26号。法定代表人:韩峰。原告周计喜诉被告榆社县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计喜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计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 艳审判员 张建龙审判员 郑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