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玉丰与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丰,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丰,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棱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二路曙光街2委。法定代表人鲁艳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波,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绥棱县东方铭苑项目部经理,住哈尔滨市道理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希忠审判员 刑 充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