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江民与黎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民,黎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081号原告:王江民,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黎丽,女,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王江民与被告黎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民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江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江民承担。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