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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江民与黎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民,黎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081号原告:王江民,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黎丽,女,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王江民与被告黎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民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江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江民承担。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