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艳芹与马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芹,马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86号原告王艳芹,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生,住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贞军,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艳芹与被告马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马贞军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