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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266号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1-21-6。法定代表人:蔡明福。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本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该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龚明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