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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凡凯与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凯,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587号原告:孟凡凯,住伊宁县。被告:眉山,住伊宁市。原告孟凡凯诉被告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孟凡凯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凯以被告起诉错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孟凡凯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思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