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315号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乌昌路40号。法定代表人:齐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松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