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尚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067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71号。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尚明军,(东9-251)。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祝仰宝审 判 员 郎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