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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9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宋广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44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5号楼2层。负责人卢振宇,行长。被执行人:宋广科,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与宋广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4736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广科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贷款本金十八万六千一百一十七元三角三分,截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利息二万七千零三十四元八角一分、逾期利息一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元二角九分,及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前述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广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广科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广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宋广科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静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