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丁剑、杨喜爱与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丁剑、杨喜爱,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申请执行人丁剑、杨喜爱与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丁剑、杨喜爱不当得利款项517132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4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9日本案恢复执行,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按和解协议已于2017年5月31日前返还了申请执行人丁剑、杨喜爱共计517132元,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