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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罗艳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457号被执行人罗艳月。本院在执行罗艳月罚金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金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