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罗艳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457号被执行人罗艳月。本院在执行罗艳月罚金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金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