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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自海、邓明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自海,邓明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93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3517373G。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军,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自海,男,1952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邓明升,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海、邓明升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向 芳审判员 向 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